沪评协[2022]96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为了做好2023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保证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评协《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以下简称《执业会员办法》)、及相关通知的规定,我会将组织对登记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以及非资产评估师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开展2023年检查工作。请各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上评协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入会(含重新登记及变更类别为执业会员,以登记卡信息为准),并在我会所属本市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及机构所有股东或合伙人。我会所属机构在外省市所设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机构备案中所申报的满足8人评估师条件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以下简称“其他评估师”),视同资产评估师办理年检。
二、年检内容
2023年资产评估师年检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符合财政部令第86号第十条规定;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八)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由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受到刑事处罚而导致会员资格撤销;
4.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5.在申请登记入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6.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2.未提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退休人员及非评估师股东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可由本人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本市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2.协会代管(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未满12个月)。
(五)申报参加年检的人员均应足额缴纳个人会费。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机构及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资产评估师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由资产评估师(含非股东的其他评估师)自行填写《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5);由机构填写附件1-8(附件5除外)。
(二)2023年 1 月 3日- 3 月 17 日,各机构、分支机构向我会报送年检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我会进行审核。
(三)2023年 4 月 30 日前,对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在我会网站上进行公告;将年检情况上报中评协。
(四)我会将对年检材料详细审查,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务报告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各项材料;对未在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类别手续,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五)年检信息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中体现。
(六)对暂缓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七)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资产评估师以及股东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财政局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给予惩戒。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附件1《2023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由机构年检工作负责人核对年检材料后填写。
(二)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由机构填写。
(三)附件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由设立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填写。
(四)附件4《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填写参加年检的所有人员,含其他评估师及非评估师的股东,股东列在最前面。
(五)附件5《资产评估师年检表》:每人一份,按附件4所列顺序排列,其他评估师也须填写(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除外),需亲笔签名及盖评估师章或个人章,照片提供电子版(在往年年检中已提供过照片的,无需重复提供)。
(六)附件6《2022年度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登记表》:按机构目前实际情况填写。其他评估师股东(如房地产估价师股东等)及非评估师的股东均需填写,每人一份,需亲笔签名及盖公章。
(七)附件7《202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八)附件8《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1. 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规定专户管理。已按专户管理的机构,请一并提供2022年12月资产负债表;尚未按专户管理的,请一并提供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余额的证明。2.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此表无需填写,请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风险责任保险单复印件及扫描件pdf。
(九)提交资产评估师(含其他评估师及股东)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打印日期应当为2023年1月后,需有社保局印章,资产评估师需作出标记),已退休的需附退休证复印件(在往年年检中已提交过退休证等相关退休证明文件的,无需重复提供)。
(十)资产评估师执业关系在机构名下,但机构未申报其年检的,在附件1申报汇总表中“机构未申报资产评估师年检汇总”栏注明,需另附具体情况说明。
(十一)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管理规章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惩戒的,应当主动申报。在附件1申报汇总表中“资产评估师/机构2022年度信用信息申报”栏注明,并另附相应材料(处罚文件)。
各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加入“上海CPV-注册监管”QQ群),及时填报,按时提交。报送时应同时递交所有纸质版材料(一份)和发送电子版(表格Word/Excel版、其他材料扫描件pdf)至邮箱(后附)。
协会代管人员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按附件9《2023年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材料申报表(协会代管人员专用)》项目内容单独填写和报送。
六、其他规定事项
(一)为了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在年检期间(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暂停办理所有评估师申请登记及变更类别手续(转所视情况而定)。
(二)各机构应在年检材料上报前,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首页左侧“行业信息查询”核对本机构所属资产评估师人员情况。如有变更事项请及时书面通知我会,涉及机构关键信息变更的,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文)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备案。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视同年检未通过,按《执业会员办法》进行处理。
(四)为进一步完善执业会员个人信息,年检完成后,执业会员可登录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修改完善身份证号(15位升级18位)、党员状况、学历、工作经历等主要信息。
(五)上述附件2、3、7、8材料为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向我会报送的材料,合并在年检中一并报送。
(六)申报年检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吴尤娜
联系电话:(021)64163544 邮箱:xhzc64163544@qq.com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1. 2023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4.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
5.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6.2022年度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登记表
7.202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8.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
9.2023年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材料申报表(协会代管人员专用)
10.机构代码一览表
上评协关于开展上海市资产评估师2023年年检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