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评协〔2020〕59号
各评估机构: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下称我会)2020年将开展评估机构自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对象
2020年的检查工作全部采取机构自查方式。自查对象为本市所有评估机构,含设立在本市分支机构。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机构内首席评估师(分支机构为质量负责人)的设立及履职情况。
(二)2019年1月至12月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执行情况。
(三)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要求
(一)自查准备。评估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可先对首席评估师(或质量负责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1、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
(1)已设置并完成首席评估师备案,且无需更换的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按照《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向我会提交:a、首席评估师2019年度任职情况报告(附件2);b、2019年度执业质量情况报告(自拟)。
(2)需更换已备案首席评估师的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按照《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附件1)第八条规定,将新的首席评估师人选向我会备案,提交材料为:a、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b、首席评估师的资产评估师登记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首席评估师简介(附件3)。同时提交上一任首席评估师评估师述职材料:d、2019年度任职情况报告(附件2);e、2019年度执业质量情况报告(自拟)。
(3)未设置首席评估师岗位或未进行备案的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请尽快设置首席评估师岗位、拟定首席评估师人选,并按照《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附件1)第八条规定,向我会备案。提交材料为:a、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b、首席评估师的资产评估师登记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首席评估师简介(附件3);d、本机构首席评估师制度(自拟)。
(4)拟聘任的首席评估师必须满足《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附件1)第六条规定:a、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b、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c、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d、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e、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f、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2、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不包括分支机构)请将已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备的首席评估师信息报送我会,填报《首席评估师(质量负责人)情况表》(附件4)。
3、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请将质量负责人信息报送我会,填报《首席评估师(质量负责人)情况表》(附件4)。
(二)自查要求。完成首席评估师(或质量负责人)设立后,请安排首席评估师(或质量负责人)作为自查工作负责人。对评估机构的以下两项情况进行梳理和自查:
1、2019年1月至12月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执行情况。
(1)请逐步梳理本机构自2019年1月至12月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核查是否全部录入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保证系统信息完整性。
(2)检查已录入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的所有报告信息,核对是否与最终出具报告的基本信息一致,若发现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请及时修正,保证系统信息正确性。
(3)核查系统显示的作废报告是否均已终止相关业务,有无最终未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业务在系统里仍显示为正常,若有,请及时修改。
请将自查结果填在《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执行情况表》(附件5)中,报送我会,并同时提交机构用于进行信息核对的2019年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清单(非系统打印版本),便于协会备查。
2、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
(1)梳理本机构的全部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制度是否完整,是否满足机构的日常内控需求,若有不足,请参照要求补充制定。
(2)检查所有内控制度的内容,研究是否有针对性,是否符合和满足机构现有的内控需求,若不满足,请及时修订。
(3)检查机构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若出现执行不到位等情况,请及时纠正,若制度制定不合理,请及时修订。
请将自查结果填在《内控制度自查情况表》(附件6)中,报送我会。
(三)自查时间。请评估机构在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自查工作,并将材料报送我会。请记得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发送电子版本至我会邮箱。
报送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12楼B3-C2座(均瑶国际广场)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监管部
邮政编码:200032
联 系 人:陆 晔
联系电话:(021)64163542
传 真:(021)64163604
邮 箱:luye0202@126.com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附件1-6.rar
1、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
2、首席评估师2019年度任职情况报告
3、首席评估师简介
4、首席评估师(质量负责人)情况表
5、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执行情况表
6、内控制度自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