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评协﹝2023﹞35号
各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27号)的有关要求,协会将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或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统一编码)。
(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存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整改和抽查核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整改
各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报备自查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模板见附件)。2023年7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提交协会(盖章扫描件请发联系人邮箱,纸质原件请邮寄至协会)。
(二)抽查核查
协会对自查整改报告进行梳理分析,通过业务报备系统核对整改情况,根据核对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评估机构,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予以重点检查。
请各评估机构积极配合完成上述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
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27号).pdf
联系人:监管部王老师
电话:64163542
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12楼B3-C1室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