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2022年7月20日更新)

信息来源:【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时间:2019-11-06


(2022年07月20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Assets Appraisal Society,缩写是SHAS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也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国家建设;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上海市财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贯彻评估基本准则、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协助市财政局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对须由本会负责核实的内容提出意见,并协助做好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十)维护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组织编写、出版相关的书籍、资料;

(十一)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二)协调内外关系,改善执业环境;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党建活动;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参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六)参与组织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工作;

(十七)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开展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十九)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二十)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培训,行业交流,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按《资产评估法》规定加入本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二)单位会员是指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按《资产评估法》规定加入本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会员分类及管理办法遵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热爱资产评估事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接受本会自律管理;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资产评估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职业规范;

(八)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专门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自律惩戒: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一)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2、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3、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

4、1年不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

5、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7、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单位会员:

1、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2、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3、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

4、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5、被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的;

6、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会员资格自动丧失的,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会员申请退会的,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监事长、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未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常务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其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常务理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力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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