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评协[2019]11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为了做好2019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保证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评协《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以下简称《执业会员办法》)的规定,我会将组织对登记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以及非资产评估师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开展2019年检查工作。请各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上评协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入会(含重新登记及变更类别为执业会员,以中评协公告为准),并在我会所属本市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及机构所有股东或合伙人。我会所属机构在外省市所设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机构备案中所申报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以下简称“其他评估师”),视同资产评估师办理年检。
二、年检内容
2019年资产评估师年检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三、年检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由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受到刑事处罚而导致会员资格撤销;
4.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5.在申请登记入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6.自愿申请取消执业会员资格;
7.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2.未提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退休人员及非评估师股东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可由本人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本市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2.协会代管(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未满12个月)。
(五)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在年检通过公告后,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缴费金额另行通知。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机构及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资产评估师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由资产评估师(含其他评估师及非资产评估师股东)自行填写《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2);由机构填写《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2018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4)以及《机构未申报资产评估师年检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公章。
(二)2019年 3 月 1 日- 3 月 15 日,非证券业机构集中向我会报送年检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我会进行初审。
(三)2019年 3 月 18 日- 3 月 29 日,证券业机构、本市分支机构集中向我会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前预约时间),由我会进行初审。
(四)2019年 4 月 30 日前,对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在我会网站上进行公告;将年检情况上报中评协。
(五)我会将对年检材料详细审查,并完成部分机构的实地抽查,具体抽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其他证明在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类别手续,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六)年检信息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中体现。
(七)对暂缓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八)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资产评估师以及股东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函,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机构一份,须包含其他评估师及非评估师的股东信息并备注,股东列在最前面,附件1);
(二)《资产评估师年检表》(按附件1所列顺序排列,每人一份,其他评估师及非资产评估师股东均须填写,需亲笔签名及盖评估师章或个人章,附件2);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每机构一份,附件3);
(四)《2018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每机构一份,附件4)(如有其他类别,请逐项填明明细内容);
(五)资产评估师执业关系在机构名下,但机构未申报其年检的,填写《机构未申报资产评估师年检汇总表》;无此类情况的,空表填“无”并盖章上报。(每机构一份,附件5)
(六)资产评估师(含其他评估师)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2018年12月份或实时,需有社保局印章,资产评估师需作出标记),已退休的需附退休证复印件,协保人员和待退休人员等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各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年检材料由机构统一报送,并将材料提交情况在《2019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附件6)中填写和报送;或者由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资产评估师单独报送,并将材料提交情况在《2019年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材料申报表(协会代管人员专用)》(附件7)填写和报送。报送时应同时递交所有纸质版材料(一份)和发送电子版(表格Excel版、其他材料扫描件)至邮箱。
六、其他规定事项
(一)为了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30日期间暂停办理所有评估师申请登记及变更类别手续(转所视情况而定)。
(二)各机构应在年检申报材料上报前,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首页左侧“行业信息查询”核对本机构所属资产评估师人员情况。如有变更事项请及时书面通知我会,涉及机构关键信息变更的,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文)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备案。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视同年检未通过,按第三条第(二)项进行处理。
(四)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的,由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五)申报年检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吴尤娜
联系电话:(021)64163544 邮箱:xhzc64163544@qq.com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月25日
附件:
1.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2.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2018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5.机构未申报资产评估师年检汇总表
6. 2019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
7. 2019年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材料申报表(协会代管专用)
8. 机构代码一览表
上评协关于开展上海市资产评估师2019年年检工作的通知.pdf